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3月27日报道)2006年4月初,山西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等3人,为举报县委书记李润山的腐败问题,将材料整理成《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市委书记、市长等共计37份。随后,李润山和县委办以报案的名义,要求公安机关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3干部先后被逮捕。此后,稷山县法院一审判定3人诽谤罪成立,均判刑一年缓刑三年。
转眼快两年了,早已“盖棺定论”的山西“稷山诽谤案”近期却陡生波澜:两“诽谤者”家中发生神秘火灾,轿车被烧、老家遇焚。薛志敬等3人推测:这些祸事都与他们上访申述“诽谤案”的冤情有关。
旧案波澜
“诽谤罪人”频遭暗算
与两年前相比,“稷山诽谤案”的主犯薛志敬明显苍老了许多。黑发已经花白,他说,与当初案子“判刑一年,缓刑三年”的判决下来那会儿相比,压力已变成恐惧,“法院的处罚并没能换来生活的安稳”。
时间回溯到2008年11月9日。“大概在凌晨3时,我忽然听到车的报警声响个不停。”“车子被点着了!”薛想打开院门救火,但门已被人用铁丝绞死,车最终烧成残骸。“13.5万元瞬间化为乌有”,薛说,第二天县公安局派民警到现场立案调查。
当时负责此案的三中队队长张耀东昨日告诉记者,从现场看案件属于人为纵火,最后案件以“损坏公、私财物”立案,“但是因为一直没有好的线索,现在也没有破案”。警方随后让薛志敬回忆究竟得罪了什么人,他“苦想了两天”,最后才“战战兢兢”地与诽谤案扯上关系。
两个月后的另一起火灾“印证了”他的猜测。2008年12月27日凌晨3时左右,“稷山诽谤案”从犯南回荣在稷山县翟店镇太宁村的老家被人纵火点燃。由于南回荣恰好回县城办事,逃过一劫。事后证明,南回荣家的铁门是被人用汽油点着,“门上、墙上还被人泼上粪便。”
“着火啦!着火啦!”老伴近半年来常在梦中惊醒。每次,南回荣总是安慰老伴说,“这是你在做梦,房子还好好的呢。”
内情猜测
喊冤“喊”来两把大火?
“稷山诽谤案”中,杨秦玉跟南回荣是从犯,但宣判结果却显示二人跟主犯薛量刑相同,判刑一年缓刑三年,他们觉得这不可理解。此外,杨、南二人被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但是薛的党籍跟行政级别都被保留,仍是正科级待遇。
薛后来觉得,这可能是小舅子曾为李润山的女儿去英国留学办过手续、帮过忙的缘故。
杨、南二人要讨一个说法。杨说不是嫉妒,而是怀疑制度——“为什么我和南回荣的党籍职务都被撤销了,而他却没有?主犯从犯刑期一样,‘一锅烩’的判决让人不可思议。”
2008年7月开始,三人开始各自找县各级领导反映问题,他们认为“稷山诽谤案”是“因言获罪”的错案冤案。薛志敬想找李润山,但总吃闭门羹。南回荣去反映问题,“总被挡了下来,县委办公室主任、政法委书记等都找我谈过话,说会解决我的问题,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去年底全国大接访,三人继续申诉之路。与此前匿名为“稷山笨嘴笨舌人”不同,三人都使用了实名。杨秦玉等人说,稷山县官方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只能往运城、太原跑,找相关部门”。实际上,从2006年开始,三人从来没有停止过申诉,上至全国人大中纪委,下至运城市各级单位,“有的是挂号信,有的是特快专递,差不多上百次”,网上发帖更是不计其数,但是都石沉大海。
然而,三人上访几个月后,引来的却是两把“神秘”大火。两起火灾很快被联系在了一起。三人聚首时,一番推测让他们更加恐惧。杨秦玉说:“这绝不是单纯的纵火案。”薛志敬则说,“判决之后我们也一直没出什么事,出事是在我们决定申诉上访之后。”
尴尬结局
为了安全背井离乡
今年59岁的南回荣,原是稷山县县委政研室副主任,薛志敬今年57岁,原是农机局局长,杨秦玉今年54岁,原是稷山县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在老同事的印象中,杨脾气不暴躁,薛是好人,南不惹事。多数人认为,南已退居二线,薛和杨也快到退休年龄,“政治上不可能有何想法”。
一起“诽谤案”,永远改变了三个老干部的生活。最后接受审判的薛志敬,2007年6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本一头乌发的他,在焚车事件发生后一夜白头。“我内弟在黑白两道都吃得开呢,但还是找不到是谁烧了我的车。”薛觉得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现在,薛大部分时间待在运城以及太原的儿女家里,即便是过年也很少再回到稷山,这个他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他怕见到亲戚朋友,没完没了的问题案件让他“脑子装不下”。南回荣的妻子也因为火灾的惊吓,晚上经常被惊醒。而杨秦玉因为老父亲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在家照看老人,“几乎断绝了跟外界的联系”。
由于两起纵火案目前都找不到凶手,在上访的材料中,三人除了提出彻查“稷山诽谤案”是非曲直之外,还希望相关部门关注他们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今年春节期间,三人外出20多天后回到了稷山。“我们现在都很谨慎啊,晚上都不敢出门。”南回荣说。
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
2009年3月22日星期日
中国时代法治——躲猫猫事件的全程
躲猫猫事件全过程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昨日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
2月8日下午,在被拘押11天后,24岁的农民李乔明终于得以离开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这一天,民警将他送往医院,随后他却再也没能回来。
李乔明死了,他死于“重度颅脑损伤”。那是2月12日凌晨6时57分,在李乔明被警察送到医院后的第四天。
儿子的突然死亡,让51岁的李德发深感命运无常。
从接到噩耗的那一刹那起,李德发就一直这样想:儿子虽然是因为盗伐林木而被刑拘的,论罪当罚,却无论如何也“罪不至死”,而如果当初儿子不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而去偷偷砍伐林木,是不是就不会被送进看守所,也就不会死得这样“不明不白”。
可是,现在一切都已经没有了“如果”——往日里那个活蹦乱跳,甚至“连感冒都没有”的李乔明,却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而离开人世。2月12日中午,李德发看着冰柜里儿子的遗体,痛苦不堪:“本来人好好的进去的,怎么说死就死了呢?”
对此,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面对这个答案,家属们却认为太过牵强。
在看守所的那11天里,李乔明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对于他在看守所内受伤的真正原因,或许只有在尸检之后,才能真相大白。
为攒婚钱 盗伐林木被刑拘
2月12日下午,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李乔明的家中空无一人。
从2月8日接到警方的通知说儿子受伤住院后,作为家长的李德发就带着小儿子到昆明照顾李乔明去了,而在12日早上得知儿子去世的噩耗之后,留下来守家的母亲也急急忙忙赶了去。
这是年后玉溪最为晴朗的一天,没有风,天空中一点云彩也没有。可是在未婚妻张秋芝(化名)的印象里,李乔明被警察带走时,玉溪却是过年期间少有的寒冷天。
1月29日,大年初四。当天中午,李乔明在草草吃完两碗米饭之后,就提着斧头到村口与同村另外5名青年会合了,他们准备到离家10余里的晋宁县境内的青龙山上砍树卖钱。
对于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的村民来说,上山砍树卖钱,一直是他们补贴家用的最好途径,就算在政府相关部门严厉禁止盗伐树木之后,他们依然会在家用紧张的时候,偷偷上山砍上两棵树换钱。
由于2月16日就要举行婚礼,24岁的村民李乔明感觉到了经济上的窘迫,一直在想方设法多赚些钱,他希望能够在结婚的时候“多请几辆车来接新娘子”。
于是,平时胆小而内敛的他,第一次打起了盗伐树木的歪主意。然而,他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次“铤而走险”,却最终将自己带上了不归路。
根据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提供的一份出警记录,李乔明应该是在当天下午5时左右被带到分局的。
“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我们分局的民警在山上巡逻,发现包括李乔明在内的6名玉溪北城镇男子正在盗伐树木!”民警介绍说,在当场制止李乔明他们的盗伐行为后,警方清点了现场,发现已经有数十方树木遭到砍伐,由于这一数目已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民警随后将李乔明等5人带回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
当天晚上7时30分,在录过简单口供之后,警方开具《刑事拘留通知书》,随后,李乔明等6人因盗伐森林被送往晋宁县看守所,分别关在不同监室。
那天晚上8时,李德发接到民警通知,要求他“有时间到看守所办下手续”。“一开始我也不是很担心,我们村经常有人砍树卖被抓,最多在看守所住几个月交点罚款就回来了,我还想着过几天筹点钱去把他赎回来!”李德发说,随后事情的发展,却让他无比意外。
意外受伤 拘押11天后病危入院
1月31日,是李乔明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二天。李德发带着5000元钱和小舅子陈某到看守所“赎人”。
由于他们到看守所时正值午休时间,他们不仅没有“赎到人”,甚至连李乔明的面都没有见到。“我们后来一直在看守所门口等着,连午饭也没有吃,直到下午3点左右,才有民警叫我们进去,但只是签了个字,跟我们通报了一下情况,说要判刑,然后就让我们走了。”
李德发说,他们了解到,当时李乔明被关在2号监室,而其他同犯却被关在另外的监室,而根据李乔明的舅舅陈某从看守所的熟人那里打听到的情况,“那个监室关了好几个偷窃和抢劫的人,还有几个‘黑社会’”而在陈某看来,那个监室里,应该就是自己的侄子李乔明“最容易受欺负”,因此他们迫切的希望,“就算李乔明要判重刑出不来,也要想办法给他换个监室,免得受欺负。”
抱着这一想法,2月2日,李德发带着一万元钱、几条烟,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再次和同村另一被捕青年的父亲一起赶到看守所,然而李德发却被警方告知“你不能见你儿子”,而在那里,与李德发同来的那名父亲却见到了自己的儿子,因此平时胆小而有些懦弱的李德发,还几次鼓起勇气上前询问情况,可看守所民警在进去看了几次李乔明之后,都说“你不能见他”,却没有解释原因。无计可施,李德发只好无奈返家。
在之后的几天里,李德发分别在妻子以及一些亲戚朋友的陪同下多次到看守所看望李乔明,并试图保释他。然而,在前后去了四五次之后,他们都未能见到李乔明的面。
2月8日,在儿子被拘押11天之后,由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李德行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公关”,他甚至希望通过同村在昆明当警察的亲戚,与儿子见上一面,“至少知道他现在什么情况”,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正当他急得一筹莫展的时候,却“意外”地见到了自己的儿子。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李德发忽然接到警方电话,称李乔明“在看守所摔了一跤,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并要求他“赶紧到医院来”。下午6时15分,李德发与小儿子包了辆面包车赶到晋宁县人民医院,却发现儿子“全身是血,头肿得跟蒸开的馒头一样,已经昏迷不醒”,县医院的医生在看过之后,给李乔明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诉李德发,要赶紧转院到昆明,做手术把病人头脑里的淤血拿出来或许有救。
晚上7时20分,李德发在晋宁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安排下,与李乔明一起转院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他们到达医院后,医院再次给李乔明下了病危通知书。
尽管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然而在医院挣扎4天之后,李乔明还是离开了人世。
2月12日上午,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记者见到了李乔明的一份简明病例,上面标明李乔明的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而李乔明的护理记录表明,李乔明在被送往晋宁县人民医院的时候,属于“尚有轻微意识,颅脑损伤”,而在当晚7时24分被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之后,医生的诊断记录为:“重度颅脑损伤,昏迷不醒,无意识。”
其实,在接受治疗的几天时间里,李乔明的病情曾一度有过好转。2月11日,在住进医院的第三天上午10时,护士查房时发现李乔明“病情稍有好转,恢复自主意识”,然而到第二天凌晨5时,护士却发现其“病情迅速恶化,深度昏迷伴休克症状”,医生在6时2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23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李乔明走完了他24年的人生路。
在护理记录上,李乔明的死亡时间是2009年2月12日6时57分,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家属质疑 “躲猫猫”撞墙致死不可能
在熟悉李乔明的人看来,虽然个子不高的他长得不是特别壮,然而身体却很好,几乎不生病,“甚至连感冒都没有”,由于2月16日就要举行婚礼,在过年之前,李乔明甚至还与未婚妻一起到医院检查过身体。
“他虽然瘦,体格却非常好,什么病都没有”在家人看来,看守所本应该是个“比任何地方都安全”的地方,然而“壮如牛”的李乔明却在看守所身负重伤,最终不治身亡,其中的原因让众多家属难以理解。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李乔明在看守所中身受重伤的呢?
针对这一问题,昨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通过他们的初步调查,发现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在放风时间,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而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对于警方“玩‘躲猫猫’受伤”的解释,家属却并不认同。昨日上午,在医院与警方协商解决此事的众多家属甚至一致认为,这个解释“太过草率和不负责任,甚至有些儿戏”。
家属们认为:“一伙二十几三十岁的犯人,怎么还会在看守所里玩只有小孩子才会玩的游戏,就算真的玩游戏,谁也不可能把自己撞得如此严重!”有家属猜测,李乔明之所以受伤,是遭到毒打所致。
昨日上午,记者在医院与李乔明的家属一起见到了李乔明的遗体。尽管其身体其余部位并没有明显伤痕,然而其头部左后方有一个大约5厘米的伤口,而在李乔明的左太阳穴附近,一块肿起来的头骨清晰可见。而在医院提供的一份X光片上,同样可以看到李乔明受伤的颅骨上,有明显的骨裂现象。
在家属们看来,李乔明的伤,“绝不可能是不小心撞到的”,而一定是“有人有意推搡或击打造成”,而他们的想法,也得到医院医生的部分印证。
据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李建明医生介绍,尽管人类的颅骨十分脆弱,然而要对一名成年男子造成如此大如此致命的伤害,一定要有巨大外力才可能导致,而“一般的不小心摔倒或撞击中,人有自我保护意识,很难造成这样大的伤害”。
那么,李乔明是否曾遭到过同监狱友的毒打,又或者他真是因为不小心摔倒而受伤?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晋宁县公安局进行采访,试图接近李乔明的同监狱友进行采访,以还原事发当时的情况,却遭到晋宁警方的拒绝。
事件进展 警方通报死者曾被狱友拳打脚踢
目前,李乔明的尸体依旧存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停尸房,相关的尸检工作将于近几天内完成。
昨晚11时,调查组连夜通报事件进展。根据通报,调查组在事件发生后,经过连续两天的走访调查,并提取了死者同监狱友的口供后,初步认为,死者受伤原因为:当天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其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昨晚11时30分,在收到相关通报后,李乔明的家属却依然对这一调查意见持“保留意见”,他们仍然认为这一调查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并表示要到“尸检完毕并有最终结果”之后再与晋宁警方进行协商。
无论如何,在家属们看来,2009年的春节,注定是他们悲伤的一年。面对记者,李乔明还有4天就将娶进门的未婚妻泣不成声,甚至几次因为过度悲伤而昏倒在地。她说,她不愿意回想与李乔明相处的每一天,因为那样会让她“撕心裂肺的疼”,她也不愿意与警方谈民事赔偿问题,“只想为了找出他死的真正原因,让他死也要死得明白。”
省宣传部和网友调查过程记录
25岁的李乔明,也许不会想到自己的意外死亡会掀起一场巨大的风波。 他的意外之死,催生了一个网络热词的诞生。有人说,网友们真是太有才,而网友们则说“云南人民太有才”,新年伊始即为亿万民众贡献了一个超级雷词。“躲猫猫”一词从此诞生,成为2009年网络新词迅速蹿红,也成为继“周老虎”、“打酱油”、“俯卧撑”之后的网络热词,继而成为舆论争议热点,此事件同时被网民冠以“躲猫猫”事件。
■警方通报 昨日,晋宁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了情况。通报称,这是一起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死者李乔明,25岁,白族,死亡原因系同监舍在放风时玩游戏,游戏中发生口角,其中一人踢了死者一脚,导致其撞在铁柱上,致使头部受伤死亡。 晋宁县公安局政委杨丹在回答调查团成员提问时表示,在事件的过程中,看守所的民警没有渎职和玩忽职守的情况存在。李乔明受伤后,看守所进行了全力抢救。晋宁警方还表示,整个事件叫做“躲猫猫”是一种误传,李乔明等人玩的是一种叫“瞎子摸鱼”的游戏,事件发生后李乔明的眼睛上还蒙着一块布。该案正进一步调查中,晋宁县公安局正在协调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事件回放
●1月30日,25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
●2月8日下午,李乔明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其与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受伤。
蹊跷死亡、近乎“无厘头”的解释,难以服众。
●2月19日,事件升级。云南省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各界人士代表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在消息发布后不久,报名电话被打爆。
●至昨日共有510余人报名,以网友“风之末端”为主任的调查团成立。 网民调查委员会——— “我们不涉及结论,只有现场和过程” 6000字的报告,从昨日下午5时开始,一直到晚上10时,网友调查报告撰写现场时而一片寂静,但闻键盘敲击声,时而争吵不断,10名网友已经这样持续了5个小时。整个调查过程没有任何官方人员在场,“没有任何官方指令性的话语,哪怕只是暗示。”连午饭都是10名网友自己AA制出的,“每个人36元”。这一次,宣传部不履行任何审查职能,“爱怎么写就怎么写”。但是,无论如何,报告不涉及结论,只有所见事实。 网友吉布(编辑): 以网民和公民的视角看事实 在网上讨论的时候我们是网民,走上前台之后我们是公民,我们就是以网民和公民的视角在看事实展现给我们的样子,并将这种样子如实描述给广大网友,不加入我们的态度和评论,以网民群体的视角来看最接近的事实。 我们的初衷也正如此:不下任何结论,只把所见所闻告诉网友。一个上午时间也很仓促,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 我们被宣传部门要求开会,直到出发前我们相互间都是不认识的,会是我们10个人在车上开的,用来决定流程,同样没有官方人员干预。到了现场,对公检法机关人员的提问是在媒体,也就是公众的眼睛下进行的。 这种事是无先例的,在此之前政府跟网民之间是有距离的,这是第一次对接尝试,会存在很多不足,但总体来说是个好事。调查委员会可能面临不少问题,网友最关心的往往是结论、真相,但我们不会在报告中涉及结论,只有现场和过程,网友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从现场和过程的描述中去做判断。我们可以保证的是,这个过程宣传部门没有左右。 李宁(昆明扬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对无法调取录像资料稍感失望 对调查过程基本满意,稍稍感觉失望的是无法调取录像资料,开始公安部门说没有录像资料,而看守所说根据保密法,我们没有权力调取,最初满怀热情带过去的录音笔、DV以及电脑、电话都被拒之门外,这的确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我们无法逾越,但正是这一点也限制了我们接近真相。 能石匠(自由职业者): 宣传部门没有施加任何压力 曾经就昆明旅游商务车问题带领市民给仇和写信,事后也没有因此遭到打击报复,所以这次更是无所畏惧、毫无顾虑。 网友调查委员会的参与,让我们看到一个好的兆头,宣传部门充分尊重网民,没有施加任何压力,连暗示都没有。我们没有下结论的权力,只能去见证。在中国有些事情是存在体制壁垒的,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群体能够打破的,网民也不例外。 短评 从“周老虎”到“躲猫猫” 网民舆论前进一大步 谣言止于公开。 这是颠扑不破的常识。只是常识的遵守以及延续,有赖于深入人心、触及灵魂的公民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周老虎”事件到现今的“躲猫猫”事件,正是由具有巨大创造性的网民推动的一场场广泛的公民教育课。通过这个课堂,政府是如此真切地感受到“公众知情权”这几个字的重量。 面对网友持续高涨的热情,“周老虎”事件中政府的被动以及托辞,以及结局的“不了了之”,都让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丧失殆尽。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身处“躲猫猫”事件漩涡之中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却主动邀请网友前往调查事实真相。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由一个政府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实属罕见。若干年后,当我们检索历史,也许我们会发现,这将是一次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作为重大民意输出口的网络舆论,被执政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接纳,并且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介入政治生活领域。 显然,有“周老虎”前车之鉴为先,才有“躲猫猫”出手之快为后。由此观之,从“周老虎”到“躲猫猫”,网民舆论前进了一大步。 本栏图文: 本报特派记者赵佳月 后方联动记者张鹏 被称为“操盘手”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 “我们需要迈出这一步” ■专访 云南省委宣传部为何决定征集网友成立“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被认为是事件“操盘手”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昨晚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您是怎么想到这个举措的? 伍:我想到,不如直接让网民参与到事件的调查中来,既然现在是网络世界,就要尊重其客观规律。而中央对新闻的要求,也是要求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如何体现,我们缺少探索。所以我想尝试一次。 记者:但有人也会说这是在作秀? 伍:整个过程,宣传部门只承担服务职能,包括他们现在起草的报告,等他们写好了我们再去网上看。可能还会有人说我们作秀,但我相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网民能看到其中的进步。 记者:有没有想过网友的结果和官方的调查不一样怎么办? 伍:其实我们也没底,因为以前没经验。但按我的想法,我们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网民对真相的渴求,而并不是想要统一网民的思想,所以,我们没设任何底线,我们尊重每一位网民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有质疑没有关系,没有才奇怪。 记者:这个举措是否存在风险? 伍:首先,假设真的另有“真相”,比如牢头狱霸之类,这是风险。但政法委、公安部门的意见是,要真有也打算呈现给公众,且绝不姑息,这才能帮助我们加强自身机构的完善。 其二,可能舆论不能理解,指责我们作秀,那么从舆论方面我们会承受压力,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质疑的声音呀,无论舆论说什么,只要说得对,我们下次都可以改,比如这一次,委员会的主任是我们任命的,大家不满意,好,下次让网民自选代表,甚至PK也可以。
总之,我们需要迈出这一步,这是执政能力的必要进步。
最终处理结果
云南网讯 2月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籍男子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据了解,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以及当班民警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目前,此案已经移交检查机关。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对李荞明家属致歉,称此案暴露了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的管理问题,同时宣布了对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云南躲猫猫事件经历了这么长时间的折腾终于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希望死者能够得到安息吧
2009年3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获悉,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据云南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在突破之前,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与侦查。之后,该案主要由昆明市检察院办理,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专门指派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干警参与督办。该案中的两名看守所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侦查后,目前正在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已赔偿35万元人民币给他家人,并答应偿还此前被罚没的李荞明拉树的四轮农用车。
李德发介绍,3月1日,晋宁县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到他家就善后问题进行协商,由于之前他家人对晋宁县公安部门提出一次性赔偿40万元人民币,但双方协商多次未果。此后,公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现金35万元作为赔偿。此外,公安部门还支付了李荞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和殡仪馆的火化费等其他费用近5万元。“我们对这个处理结果感到满意,并接受晋宁县公安部门的善后补偿意见。”他表示,感谢网民和媒体一直以来对李荞明案的关注和报道。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昨日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
2月8日下午,在被拘押11天后,24岁的农民李乔明终于得以离开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这一天,民警将他送往医院,随后他却再也没能回来。
李乔明死了,他死于“重度颅脑损伤”。那是2月12日凌晨6时57分,在李乔明被警察送到医院后的第四天。
儿子的突然死亡,让51岁的李德发深感命运无常。
从接到噩耗的那一刹那起,李德发就一直这样想:儿子虽然是因为盗伐林木而被刑拘的,论罪当罚,却无论如何也“罪不至死”,而如果当初儿子不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而去偷偷砍伐林木,是不是就不会被送进看守所,也就不会死得这样“不明不白”。
可是,现在一切都已经没有了“如果”——往日里那个活蹦乱跳,甚至“连感冒都没有”的李乔明,却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而离开人世。2月12日中午,李德发看着冰柜里儿子的遗体,痛苦不堪:“本来人好好的进去的,怎么说死就死了呢?”
对此,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面对这个答案,家属们却认为太过牵强。
在看守所的那11天里,李乔明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对于他在看守所内受伤的真正原因,或许只有在尸检之后,才能真相大白。
为攒婚钱 盗伐林木被刑拘
2月12日下午,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李乔明的家中空无一人。
从2月8日接到警方的通知说儿子受伤住院后,作为家长的李德发就带着小儿子到昆明照顾李乔明去了,而在12日早上得知儿子去世的噩耗之后,留下来守家的母亲也急急忙忙赶了去。
这是年后玉溪最为晴朗的一天,没有风,天空中一点云彩也没有。可是在未婚妻张秋芝(化名)的印象里,李乔明被警察带走时,玉溪却是过年期间少有的寒冷天。
1月29日,大年初四。当天中午,李乔明在草草吃完两碗米饭之后,就提着斧头到村口与同村另外5名青年会合了,他们准备到离家10余里的晋宁县境内的青龙山上砍树卖钱。
对于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三社的村民来说,上山砍树卖钱,一直是他们补贴家用的最好途径,就算在政府相关部门严厉禁止盗伐树木之后,他们依然会在家用紧张的时候,偷偷上山砍上两棵树换钱。
由于2月16日就要举行婚礼,24岁的村民李乔明感觉到了经济上的窘迫,一直在想方设法多赚些钱,他希望能够在结婚的时候“多请几辆车来接新娘子”。
于是,平时胆小而内敛的他,第一次打起了盗伐树木的歪主意。然而,他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次“铤而走险”,却最终将自己带上了不归路。
根据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提供的一份出警记录,李乔明应该是在当天下午5时左右被带到分局的。
“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我们分局的民警在山上巡逻,发现包括李乔明在内的6名玉溪北城镇男子正在盗伐树木!”民警介绍说,在当场制止李乔明他们的盗伐行为后,警方清点了现场,发现已经有数十方树木遭到砍伐,由于这一数目已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民警随后将李乔明等5人带回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
当天晚上7时30分,在录过简单口供之后,警方开具《刑事拘留通知书》,随后,李乔明等6人因盗伐森林被送往晋宁县看守所,分别关在不同监室。
那天晚上8时,李德发接到民警通知,要求他“有时间到看守所办下手续”。“一开始我也不是很担心,我们村经常有人砍树卖被抓,最多在看守所住几个月交点罚款就回来了,我还想着过几天筹点钱去把他赎回来!”李德发说,随后事情的发展,却让他无比意外。
意外受伤 拘押11天后病危入院
1月31日,是李乔明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二天。李德发带着5000元钱和小舅子陈某到看守所“赎人”。
由于他们到看守所时正值午休时间,他们不仅没有“赎到人”,甚至连李乔明的面都没有见到。“我们后来一直在看守所门口等着,连午饭也没有吃,直到下午3点左右,才有民警叫我们进去,但只是签了个字,跟我们通报了一下情况,说要判刑,然后就让我们走了。”
李德发说,他们了解到,当时李乔明被关在2号监室,而其他同犯却被关在另外的监室,而根据李乔明的舅舅陈某从看守所的熟人那里打听到的情况,“那个监室关了好几个偷窃和抢劫的人,还有几个‘黑社会’”而在陈某看来,那个监室里,应该就是自己的侄子李乔明“最容易受欺负”,因此他们迫切的希望,“就算李乔明要判重刑出不来,也要想办法给他换个监室,免得受欺负。”
抱着这一想法,2月2日,李德发带着一万元钱、几条烟,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再次和同村另一被捕青年的父亲一起赶到看守所,然而李德发却被警方告知“你不能见你儿子”,而在那里,与李德发同来的那名父亲却见到了自己的儿子,因此平时胆小而有些懦弱的李德发,还几次鼓起勇气上前询问情况,可看守所民警在进去看了几次李乔明之后,都说“你不能见他”,却没有解释原因。无计可施,李德发只好无奈返家。
在之后的几天里,李德发分别在妻子以及一些亲戚朋友的陪同下多次到看守所看望李乔明,并试图保释他。然而,在前后去了四五次之后,他们都未能见到李乔明的面。
2月8日,在儿子被拘押11天之后,由于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李德行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公关”,他甚至希望通过同村在昆明当警察的亲戚,与儿子见上一面,“至少知道他现在什么情况”,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正当他急得一筹莫展的时候,却“意外”地见到了自己的儿子。
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李德发忽然接到警方电话,称李乔明“在看守所摔了一跤,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并要求他“赶紧到医院来”。下午6时15分,李德发与小儿子包了辆面包车赶到晋宁县人民医院,却发现儿子“全身是血,头肿得跟蒸开的馒头一样,已经昏迷不醒”,县医院的医生在看过之后,给李乔明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诉李德发,要赶紧转院到昆明,做手术把病人头脑里的淤血拿出来或许有救。
晚上7时20分,李德发在晋宁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安排下,与李乔明一起转院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他们到达医院后,医院再次给李乔明下了病危通知书。
尽管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然而在医院挣扎4天之后,李乔明还是离开了人世。
2月12日上午,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记者见到了李乔明的一份简明病例,上面标明李乔明的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而李乔明的护理记录表明,李乔明在被送往晋宁县人民医院的时候,属于“尚有轻微意识,颅脑损伤”,而在当晚7时24分被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之后,医生的诊断记录为:“重度颅脑损伤,昏迷不醒,无意识。”
其实,在接受治疗的几天时间里,李乔明的病情曾一度有过好转。2月11日,在住进医院的第三天上午10时,护士查房时发现李乔明“病情稍有好转,恢复自主意识”,然而到第二天凌晨5时,护士却发现其“病情迅速恶化,深度昏迷伴休克症状”,医生在6时2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23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李乔明走完了他24年的人生路。
在护理记录上,李乔明的死亡时间是2009年2月12日6时57分,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家属质疑 “躲猫猫”撞墙致死不可能
在熟悉李乔明的人看来,虽然个子不高的他长得不是特别壮,然而身体却很好,几乎不生病,“甚至连感冒都没有”,由于2月16日就要举行婚礼,在过年之前,李乔明甚至还与未婚妻一起到医院检查过身体。
“他虽然瘦,体格却非常好,什么病都没有”在家人看来,看守所本应该是个“比任何地方都安全”的地方,然而“壮如牛”的李乔明却在看守所身负重伤,最终不治身亡,其中的原因让众多家属难以理解。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李乔明在看守所中身受重伤的呢?
针对这一问题,昨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通过他们的初步调查,发现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在放风时间,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而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对于警方“玩‘躲猫猫’受伤”的解释,家属却并不认同。昨日上午,在医院与警方协商解决此事的众多家属甚至一致认为,这个解释“太过草率和不负责任,甚至有些儿戏”。
家属们认为:“一伙二十几三十岁的犯人,怎么还会在看守所里玩只有小孩子才会玩的游戏,就算真的玩游戏,谁也不可能把自己撞得如此严重!”有家属猜测,李乔明之所以受伤,是遭到毒打所致。
昨日上午,记者在医院与李乔明的家属一起见到了李乔明的遗体。尽管其身体其余部位并没有明显伤痕,然而其头部左后方有一个大约5厘米的伤口,而在李乔明的左太阳穴附近,一块肿起来的头骨清晰可见。而在医院提供的一份X光片上,同样可以看到李乔明受伤的颅骨上,有明显的骨裂现象。
在家属们看来,李乔明的伤,“绝不可能是不小心撞到的”,而一定是“有人有意推搡或击打造成”,而他们的想法,也得到医院医生的部分印证。
据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李建明医生介绍,尽管人类的颅骨十分脆弱,然而要对一名成年男子造成如此大如此致命的伤害,一定要有巨大外力才可能导致,而“一般的不小心摔倒或撞击中,人有自我保护意识,很难造成这样大的伤害”。
那么,李乔明是否曾遭到过同监狱友的毒打,又或者他真是因为不小心摔倒而受伤?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晋宁县公安局进行采访,试图接近李乔明的同监狱友进行采访,以还原事发当时的情况,却遭到晋宁警方的拒绝。
事件进展 警方通报死者曾被狱友拳打脚踢
目前,李乔明的尸体依旧存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停尸房,相关的尸检工作将于近几天内完成。
昨晚11时,调查组连夜通报事件进展。根据通报,调查组在事件发生后,经过连续两天的走访调查,并提取了死者同监狱友的口供后,初步认为,死者受伤原因为:当天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其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昨晚11时30分,在收到相关通报后,李乔明的家属却依然对这一调查意见持“保留意见”,他们仍然认为这一调查结果“不能让人信服”,并表示要到“尸检完毕并有最终结果”之后再与晋宁警方进行协商。
无论如何,在家属们看来,2009年的春节,注定是他们悲伤的一年。面对记者,李乔明还有4天就将娶进门的未婚妻泣不成声,甚至几次因为过度悲伤而昏倒在地。她说,她不愿意回想与李乔明相处的每一天,因为那样会让她“撕心裂肺的疼”,她也不愿意与警方谈民事赔偿问题,“只想为了找出他死的真正原因,让他死也要死得明白。”
省宣传部和网友调查过程记录
25岁的李乔明,也许不会想到自己的意外死亡会掀起一场巨大的风波。 他的意外之死,催生了一个网络热词的诞生。有人说,网友们真是太有才,而网友们则说“云南人民太有才”,新年伊始即为亿万民众贡献了一个超级雷词。“躲猫猫”一词从此诞生,成为2009年网络新词迅速蹿红,也成为继“周老虎”、“打酱油”、“俯卧撑”之后的网络热词,继而成为舆论争议热点,此事件同时被网民冠以“躲猫猫”事件。
■警方通报 昨日,晋宁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了情况。通报称,这是一起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死者李乔明,25岁,白族,死亡原因系同监舍在放风时玩游戏,游戏中发生口角,其中一人踢了死者一脚,导致其撞在铁柱上,致使头部受伤死亡。 晋宁县公安局政委杨丹在回答调查团成员提问时表示,在事件的过程中,看守所的民警没有渎职和玩忽职守的情况存在。李乔明受伤后,看守所进行了全力抢救。晋宁警方还表示,整个事件叫做“躲猫猫”是一种误传,李乔明等人玩的是一种叫“瞎子摸鱼”的游戏,事件发生后李乔明的眼睛上还蒙着一块布。该案正进一步调查中,晋宁县公安局正在协调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事件回放
●1月30日,25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
●2月8日下午,李乔明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其与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受伤。
蹊跷死亡、近乎“无厘头”的解释,难以服众。
●2月19日,事件升级。云南省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各界人士代表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在消息发布后不久,报名电话被打爆。
●至昨日共有510余人报名,以网友“风之末端”为主任的调查团成立。 网民调查委员会——— “我们不涉及结论,只有现场和过程” 6000字的报告,从昨日下午5时开始,一直到晚上10时,网友调查报告撰写现场时而一片寂静,但闻键盘敲击声,时而争吵不断,10名网友已经这样持续了5个小时。整个调查过程没有任何官方人员在场,“没有任何官方指令性的话语,哪怕只是暗示。”连午饭都是10名网友自己AA制出的,“每个人36元”。这一次,宣传部不履行任何审查职能,“爱怎么写就怎么写”。但是,无论如何,报告不涉及结论,只有所见事实。 网友吉布(编辑): 以网民和公民的视角看事实 在网上讨论的时候我们是网民,走上前台之后我们是公民,我们就是以网民和公民的视角在看事实展现给我们的样子,并将这种样子如实描述给广大网友,不加入我们的态度和评论,以网民群体的视角来看最接近的事实。 我们的初衷也正如此:不下任何结论,只把所见所闻告诉网友。一个上午时间也很仓促,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 我们被宣传部门要求开会,直到出发前我们相互间都是不认识的,会是我们10个人在车上开的,用来决定流程,同样没有官方人员干预。到了现场,对公检法机关人员的提问是在媒体,也就是公众的眼睛下进行的。 这种事是无先例的,在此之前政府跟网民之间是有距离的,这是第一次对接尝试,会存在很多不足,但总体来说是个好事。调查委员会可能面临不少问题,网友最关心的往往是结论、真相,但我们不会在报告中涉及结论,只有现场和过程,网友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从现场和过程的描述中去做判断。我们可以保证的是,这个过程宣传部门没有左右。 李宁(昆明扬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对无法调取录像资料稍感失望 对调查过程基本满意,稍稍感觉失望的是无法调取录像资料,开始公安部门说没有录像资料,而看守所说根据保密法,我们没有权力调取,最初满怀热情带过去的录音笔、DV以及电脑、电话都被拒之门外,这的确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我们无法逾越,但正是这一点也限制了我们接近真相。 能石匠(自由职业者): 宣传部门没有施加任何压力 曾经就昆明旅游商务车问题带领市民给仇和写信,事后也没有因此遭到打击报复,所以这次更是无所畏惧、毫无顾虑。 网友调查委员会的参与,让我们看到一个好的兆头,宣传部门充分尊重网民,没有施加任何压力,连暗示都没有。我们没有下结论的权力,只能去见证。在中国有些事情是存在体制壁垒的,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群体能够打破的,网民也不例外。 短评 从“周老虎”到“躲猫猫” 网民舆论前进一大步 谣言止于公开。 这是颠扑不破的常识。只是常识的遵守以及延续,有赖于深入人心、触及灵魂的公民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周老虎”事件到现今的“躲猫猫”事件,正是由具有巨大创造性的网民推动的一场场广泛的公民教育课。通过这个课堂,政府是如此真切地感受到“公众知情权”这几个字的重量。 面对网友持续高涨的热情,“周老虎”事件中政府的被动以及托辞,以及结局的“不了了之”,都让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丧失殆尽。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身处“躲猫猫”事件漩涡之中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却主动邀请网友前往调查事实真相。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由一个政府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实属罕见。若干年后,当我们检索历史,也许我们会发现,这将是一次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作为重大民意输出口的网络舆论,被执政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接纳,并且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介入政治生活领域。 显然,有“周老虎”前车之鉴为先,才有“躲猫猫”出手之快为后。由此观之,从“周老虎”到“躲猫猫”,网民舆论前进了一大步。 本栏图文: 本报特派记者赵佳月 后方联动记者张鹏 被称为“操盘手”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 “我们需要迈出这一步” ■专访 云南省委宣传部为何决定征集网友成立“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被认为是事件“操盘手”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昨晚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您是怎么想到这个举措的? 伍:我想到,不如直接让网民参与到事件的调查中来,既然现在是网络世界,就要尊重其客观规律。而中央对新闻的要求,也是要求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如何体现,我们缺少探索。所以我想尝试一次。 记者:但有人也会说这是在作秀? 伍:整个过程,宣传部门只承担服务职能,包括他们现在起草的报告,等他们写好了我们再去网上看。可能还会有人说我们作秀,但我相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网民能看到其中的进步。 记者:有没有想过网友的结果和官方的调查不一样怎么办? 伍:其实我们也没底,因为以前没经验。但按我的想法,我们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网民对真相的渴求,而并不是想要统一网民的思想,所以,我们没设任何底线,我们尊重每一位网民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有质疑没有关系,没有才奇怪。 记者:这个举措是否存在风险? 伍:首先,假设真的另有“真相”,比如牢头狱霸之类,这是风险。但政法委、公安部门的意见是,要真有也打算呈现给公众,且绝不姑息,这才能帮助我们加强自身机构的完善。 其二,可能舆论不能理解,指责我们作秀,那么从舆论方面我们会承受压力,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质疑的声音呀,无论舆论说什么,只要说得对,我们下次都可以改,比如这一次,委员会的主任是我们任命的,大家不满意,好,下次让网民自选代表,甚至PK也可以。
总之,我们需要迈出这一步,这是执政能力的必要进步。
最终处理结果
云南网讯 2月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籍男子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据了解,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以及当班民警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目前,此案已经移交检查机关。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对李荞明家属致歉,称此案暴露了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的管理问题,同时宣布了对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云南躲猫猫事件经历了这么长时间的折腾终于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希望死者能够得到安息吧
2009年3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获悉,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据云南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在突破之前,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与侦查。之后,该案主要由昆明市检察院办理,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专门指派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干警参与督办。该案中的两名看守所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侦查后,目前正在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已赔偿35万元人民币给他家人,并答应偿还此前被罚没的李荞明拉树的四轮农用车。
李德发介绍,3月1日,晋宁县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到他家就善后问题进行协商,由于之前他家人对晋宁县公安部门提出一次性赔偿40万元人民币,但双方协商多次未果。此后,公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现金35万元作为赔偿。此外,公安部门还支付了李荞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和殡仪馆的火化费等其他费用近5万元。“我们对这个处理结果感到满意,并接受晋宁县公安部门的善后补偿意见。”他表示,感谢网民和媒体一直以来对李荞明案的关注和报道。
中国时代法治——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在京一审宣判
斋志异按:
这是格式条款的一个案例,属于民法类争端。
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在京一审宣判 储户败诉
2009-03-22 02:54:59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核心提示: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一审宣判,储户败诉。法院认为,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未超出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宣判后,储户当庭表示将上诉。
京华时报3月22日报道 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
艾先生称,2008年7月,他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2008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
过了一个月,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交完罚息后,艾先生咨询后获悉,这笔罚息是以全部的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对方还解释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该条款规定,若发生逾期欠款,就按照全部透支金额来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庭审时,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法庭审理时,艾先生还提交了一份今年2月份的媒体报道称,工行已经取消“全额罚息”,这明显不是国际惯例。对此,民生银行代理人表示,“对信用卡规定不同的免息期、年费、利息等,体现一定的差异性,这是市场竞争的体现。
最终,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据此,该院一审驳回艾先生的起诉。
这是格式条款的一个案例,属于民法类争端。
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在京一审宣判 储户败诉
2009-03-22 02:54:59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核心提示: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一审宣判,储户败诉。法院认为,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未超出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宣判后,储户当庭表示将上诉。
京华时报3月22日报道 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
艾先生称,2008年7月,他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2008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
过了一个月,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交完罚息后,艾先生咨询后获悉,这笔罚息是以全部的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对方还解释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该条款规定,若发生逾期欠款,就按照全部透支金额来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庭审时,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法庭审理时,艾先生还提交了一份今年2月份的媒体报道称,工行已经取消“全额罚息”,这明显不是国际惯例。对此,民生银行代理人表示,“对信用卡规定不同的免息期、年费、利息等,体现一定的差异性,这是市场竞争的体现。
最终,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据此,该院一审驳回艾先生的起诉。
2009年3月10日星期二
中国时代法治——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2009年03月11日 05:48 南方都市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
曹义孙认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带有鲜明的“王胜俊”色彩:
●从司法性质上,强调司法的主动性,有别于原来强调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性。
●从司法队伍建设上,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治素质。
●从司法工作方式上,从强调过去的法庭庭审、坐堂审案,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到现在强调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月1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这是他履新后首次向国人汇报工作并部署来年计划。审视王胜俊的这份报告,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转向:在2009年的工作部署中,王胜俊强调要“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趋势,而过去则多强调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这标志着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改革“转身”的政治背景
发生这种变化,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2007年底,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被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而去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方案,则为司法改革的转型提供了恰当的注脚。
专家指出最高法报告三大特点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教授对王胜俊这份报告的总体判断是,“具有清醒的问题意识,准确判断了国内外形势,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比较量化。”
曹义孙认为,本届最高法院的第一份工作报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重点增强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国情意识。“这是贯穿整个工作报告的主题思想。”
二是切实整顿和转变司法作风,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强调从严治院,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反腐倡廉的新措施,明确“三个至上”原则,强化职业伦理教育,完善惩戒制度、巡视制度、廉政监察制度。“这都是从道德、制度、工作机制方面来反腐倡廉,建立廉洁司法队伍,较有新意。”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写进法院工作报告,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改革司法工作方式。
危机时需要为大众服务的法官
“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王其江在《瞭望》刊发的文章,亦为司法改革的群众路线埋下了伏笔。
怎么评价司法改革的这种变化?曹义孙认为,应该站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角度,在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理解。他指出了司法改革“转身”的经济背景:
第一,中国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贫困人口减少,但贫富两极分化特别严重,阶层、利益分化非常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化。
第二,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安宁,缩小贫富差别,保证社会公正,特别要保证分配公正,不要导致极端的利益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冲突,甚至要缩小这种冲突,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调整、抹平这种差距。
曹义孙强调:“司法改革的变化表明,市场经济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会诱发腐败。这需要通过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强调法官的道德品质来加强反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司法者既懂业务、更懂政治,培养为人民服务,为大众服务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它的任务。”
2009年03月11日 05:48 南方都市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
曹义孙认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带有鲜明的“王胜俊”色彩:
●从司法性质上,强调司法的主动性,有别于原来强调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性。
●从司法队伍建设上,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治素质。
●从司法工作方式上,从强调过去的法庭庭审、坐堂审案,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到现在强调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月1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这是他履新后首次向国人汇报工作并部署来年计划。审视王胜俊的这份报告,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转向:在2009年的工作部署中,王胜俊强调要“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趋势,而过去则多强调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这标志着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改革“转身”的政治背景
发生这种变化,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2007年底,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被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而去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方案,则为司法改革的转型提供了恰当的注脚。
专家指出最高法报告三大特点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教授对王胜俊这份报告的总体判断是,“具有清醒的问题意识,准确判断了国内外形势,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比较量化。”
曹义孙认为,本届最高法院的第一份工作报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重点增强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国情意识。“这是贯穿整个工作报告的主题思想。”
二是切实整顿和转变司法作风,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强调从严治院,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反腐倡廉的新措施,明确“三个至上”原则,强化职业伦理教育,完善惩戒制度、巡视制度、廉政监察制度。“这都是从道德、制度、工作机制方面来反腐倡廉,建立廉洁司法队伍,较有新意。”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写进法院工作报告,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改革司法工作方式。
危机时需要为大众服务的法官
“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王其江在《瞭望》刊发的文章,亦为司法改革的群众路线埋下了伏笔。
怎么评价司法改革的这种变化?曹义孙认为,应该站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角度,在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理解。他指出了司法改革“转身”的经济背景:
第一,中国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贫困人口减少,但贫富两极分化特别严重,阶层、利益分化非常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化。
第二,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安宁,缩小贫富差别,保证社会公正,特别要保证分配公正,不要导致极端的利益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冲突,甚至要缩小这种冲突,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调整、抹平这种差距。
曹义孙强调:“司法改革的变化表明,市场经济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会诱发腐败。这需要通过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强调法官的道德品质来加强反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司法者既懂业务、更懂政治,培养为人民服务,为大众服务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它的任务。”
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中国时代法治——“赵C案”的两难选择
“赵C案”的两难选择
取名叫“赵C”合不合法?公安局认为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此案一时成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最后,二审法院没有判,而是选择了协调。法院如此选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主审法官解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取名叫“赵C”合不合法?公安局认为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此案一时成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公安局上诉到二审法院。舆论交锋不断,一方认为一审判决是尊重姓名权,一方认为这是无视传统文化。此时,公安部也作出批复,取名应使用规范汉字。这给二审增加了新的变数。
在外界看来,二审法院怎么判,都会显得左右为难。最后,二审法院没有判,而是选择了协调。法院如此选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复杂的简单案件
“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09年2月26日19时10分,此案的主审法官洪裕民说出这句话时,如释重负。
赵C案算不上复杂:23岁的赵C换二代身份证时,鹰潭市月湖分局认为“赵C”之名不符合规范,拒绝给他更换,赵C因此诉诸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他胜,月湖分局不服,所以有了二审。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可能是洪裕民遇到的最难处理的案件。
首先,宪法、民法、公安部内部规章,法律条文层叠,适用困难;其次,案件震动大,公众意见纷繁,不一而足。当然,还有一个在公众看来最重要的因素:一审后,公安部回应月湖分局请示,批复公民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
鉴于此间复杂性,鹰潭市中院决定,让拥有10年行政审判经验、现任市中院副院长的洪裕民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
南方周末:您做此案二审的审判长时,赵C案在社会上的争议已经很大了,审理时您有没有犹豫过?
洪裕民:好像也没有。因为原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为,不管是拒绝登记还是其它什么行为,法院审查的话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审案子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南方周末:压力呢?
洪裕民:压力肯定是有的。一审的时候境内外有一百多家媒体报道,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业务上得熟悉,还有相关方面一定要考虑到。
南方周末:相关方面指什么?
洪裕民:我指的是这个案子比较敏感。一个是,像我们院长都说了的,这个案子涉及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个案子上面既有法律的规定,像民法通则的规定,但 (姓名登记的)法规依据不是很清晰,才造成这个案子这么大影响,所以我们还是比较谨慎。
为什么不是判决
一审败诉后,月湖区公安分局按照公安系统内部的工作程序,向江西省公安厅请示处理意见,省公安厅专门书面请示公安部,随后得到公安部专门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很明显,公安部支持月湖公安分局的行政决定,这与一审法院支持赵C的判决相左。这纸批复也把法院放在了两难境地:无论怎么判都难得到一致赞誉。法院最后作出选择是庭上协调,而公众质疑的是,公安部的批复有没有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
南方周末:外界对该案的协调内情很关注,可否介绍一下?
洪裕民:那天我们做了一个多小时的工作吧。我们院长做了很大的工作。院长会站在更高的层次看这个案件。
南方周末:您说的更高层次指的是什么?最后促成和解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洪裕民:我们不好说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对还是错,但是公安机关数据库,涉及国家利益,我们还是请赵C多多考虑。我们没有从法律上去阐述,因为法律上调解不好说谁对谁错,他这一点也比较理解。公安机关也说,假设你造成一定的损失,我们也给你一定的补偿。他的父亲还好,说不要补偿。二审开庭的效果还是比较好。我的感觉还是比较顺。
南方周末:您如何看协调的结果。
洪裕民:我用审判长的身份来看这个事情。我能把我手上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处理掉,使各方当事人能比较满意,能息事宁人,能解决矛盾,这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就能消除一点。
南方周末:有人还是期待判决,期待二审法院纯粹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裁判。
洪裕民:对我来讲,应该说各方假设对案件的处理没有意见,那就应该更好吧,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待公安部这个批复?
洪裕民:这个批复,本来是规章性的文件,一般一审法院受理以后,送达诉状副本的10天以内,公安机关必须提交他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所以他后面提交,我们不需要作出任何评判。
南方周末:您的意思是,这个批复对于二审的法律认定,意义不大?
洪裕民:他后来提出的这个,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之一,它不是一审法院送达后的依据。
南方周末:有人觉得批复是公安部门对法院施加的一种压力。
洪裕民: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他们没有给法院发函,公安机关内部之间怎么操作,他们有什么事情向上级进行请示,请上级进行批复,我感觉是很正常的事。
南方周末:但如果不是以协调结局,有些人会觉得,如果公安局胜诉,说明批复起作用了;如果公安局败诉,说明法院没有把这个批复当回事。
洪裕民:这种可能性(以判决结案)都没有了,不可能会有什么想法了。
和解的结局让司法绕开了对行政机关的批复作出认定。外界对于行政批复干预司法的疑问还在。行政法专家姜明安说,从法理上看,行政主管机关就某一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释,不存在干预司法的问题,法院必须给予尊重;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解释有违相关立法精神,也可以推翻行政机关的解释。
赵C案能否影响中国人取名字
进入律师行业25年的赵志荣至今依然表示,他诉诸法律的初衷,不仅是为了儿子赵C使用多年、已经有很深感情的名字,更是“为了唤醒国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在赵志荣看来,赵C也是他的“创新”之举,“C是英文中国一词的首字母,也是英语中单词最多的首字母,有人丁兴旺的意思。”他一直认为,C并不是英文字母,而是“数字符号,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数字符号。”这也是二审庭审时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而月湖公安分局法制科许科长认为,不允许赵C作姓名登记,只是严格执法而已。
目前,涉及公民姓名的法律法规,有宪法的一般性保护、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由公安部起草但尚未实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一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法律的一般精神,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
南方周末:现在再看一审法院的判决,您觉得从法律上讲有问题吗?
洪裕民:现在这个案子和解了,假如最后判决结案,那么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与否要说出理由来,现在不存在这个问题了。现在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是多余的。
南方周末:当初一审法院不但受理了,而且判月湖败诉了。一审判出来后,有人觉得赵无聊,有人称赞他的这种精神,您怎么看呢?
洪裕民:我是这么想的,任何一个公民、法人组织,当他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他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他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赵C他认为月湖公安分局拒绝颁发第二代身份证,他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是符合诉讼法规定,这是他行使公民权利的一种。
抛开法律的因素,“赵C”最受部分舆论诟病的是 “无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此,赵志荣说,公民的姓名只要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就有权实施;而文化的传承不是靠法律强制推行的,必须仰仗其自身的生命力。
在姜明安看来,姓名除了身份识别的功能外,还有文化功能,这一功能通常决定了姓名权的行使需要适当的限制。他认为,相比含有不雅字眼或者影射现有制度的姓名,“赵C”是个中性的姓名,给予保留也无妨。同时,他建议,对于像姓名权这样基本的人身权,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明显层级过低,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南方周末:可能很多人以后都无法用ABCD起名字了。
洪裕民:这只是个个案。我们国家没有判例制,只能把它当作法院判案的经验借鉴之一,而不能把它当作另外一个案件判案的依据。
南方周末:公安机关能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例子,不允许用英文字母取名?
洪裕民:这个我们就不好说了,因为公安机关他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有权作出他的选择。
南方周末:怎么评价这个案件产生的影响?
洪裕民:我觉得它对我国以后姓名权和人身权的立法有促进意义。
(《新法制报》记者陈华世对本文亦有贡献,特此鸣谢) (本文来源:南方网 )
取名叫“赵C”合不合法?公安局认为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此案一时成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最后,二审法院没有判,而是选择了协调。法院如此选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主审法官解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取名叫“赵C”合不合法?公安局认为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此案一时成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公安局上诉到二审法院。舆论交锋不断,一方认为一审判决是尊重姓名权,一方认为这是无视传统文化。此时,公安部也作出批复,取名应使用规范汉字。这给二审增加了新的变数。
在外界看来,二审法院怎么判,都会显得左右为难。最后,二审法院没有判,而是选择了协调。法院如此选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复杂的简单案件
“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09年2月26日19时10分,此案的主审法官洪裕民说出这句话时,如释重负。
赵C案算不上复杂:23岁的赵C换二代身份证时,鹰潭市月湖分局认为“赵C”之名不符合规范,拒绝给他更换,赵C因此诉诸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他胜,月湖分局不服,所以有了二审。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可能是洪裕民遇到的最难处理的案件。
首先,宪法、民法、公安部内部规章,法律条文层叠,适用困难;其次,案件震动大,公众意见纷繁,不一而足。当然,还有一个在公众看来最重要的因素:一审后,公安部回应月湖分局请示,批复公民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
鉴于此间复杂性,鹰潭市中院决定,让拥有10年行政审判经验、现任市中院副院长的洪裕民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
南方周末:您做此案二审的审判长时,赵C案在社会上的争议已经很大了,审理时您有没有犹豫过?
洪裕民:好像也没有。因为原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为,不管是拒绝登记还是其它什么行为,法院审查的话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审案子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南方周末:压力呢?
洪裕民:压力肯定是有的。一审的时候境内外有一百多家媒体报道,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业务上得熟悉,还有相关方面一定要考虑到。
南方周末:相关方面指什么?
洪裕民:我指的是这个案子比较敏感。一个是,像我们院长都说了的,这个案子涉及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个案子上面既有法律的规定,像民法通则的规定,但 (姓名登记的)法规依据不是很清晰,才造成这个案子这么大影响,所以我们还是比较谨慎。
为什么不是判决
一审败诉后,月湖区公安分局按照公安系统内部的工作程序,向江西省公安厅请示处理意见,省公安厅专门书面请示公安部,随后得到公安部专门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很明显,公安部支持月湖公安分局的行政决定,这与一审法院支持赵C的判决相左。这纸批复也把法院放在了两难境地:无论怎么判都难得到一致赞誉。法院最后作出选择是庭上协调,而公众质疑的是,公安部的批复有没有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
南方周末:外界对该案的协调内情很关注,可否介绍一下?
洪裕民:那天我们做了一个多小时的工作吧。我们院长做了很大的工作。院长会站在更高的层次看这个案件。
南方周末:您说的更高层次指的是什么?最后促成和解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洪裕民:我们不好说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对还是错,但是公安机关数据库,涉及国家利益,我们还是请赵C多多考虑。我们没有从法律上去阐述,因为法律上调解不好说谁对谁错,他这一点也比较理解。公安机关也说,假设你造成一定的损失,我们也给你一定的补偿。他的父亲还好,说不要补偿。二审开庭的效果还是比较好。我的感觉还是比较顺。
南方周末:您如何看协调的结果。
洪裕民:我用审判长的身份来看这个事情。我能把我手上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处理掉,使各方当事人能比较满意,能息事宁人,能解决矛盾,这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就能消除一点。
南方周末:有人还是期待判决,期待二审法院纯粹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个裁判。
洪裕民:对我来讲,应该说各方假设对案件的处理没有意见,那就应该更好吧,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待公安部这个批复?
洪裕民:这个批复,本来是规章性的文件,一般一审法院受理以后,送达诉状副本的10天以内,公安机关必须提交他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所以他后面提交,我们不需要作出任何评判。
南方周末:您的意思是,这个批复对于二审的法律认定,意义不大?
洪裕民:他后来提出的这个,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之一,它不是一审法院送达后的依据。
南方周末:有人觉得批复是公安部门对法院施加的一种压力。
洪裕民: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他们没有给法院发函,公安机关内部之间怎么操作,他们有什么事情向上级进行请示,请上级进行批复,我感觉是很正常的事。
南方周末:但如果不是以协调结局,有些人会觉得,如果公安局胜诉,说明批复起作用了;如果公安局败诉,说明法院没有把这个批复当回事。
洪裕民:这种可能性(以判决结案)都没有了,不可能会有什么想法了。
和解的结局让司法绕开了对行政机关的批复作出认定。外界对于行政批复干预司法的疑问还在。行政法专家姜明安说,从法理上看,行政主管机关就某一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释,不存在干预司法的问题,法院必须给予尊重;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解释有违相关立法精神,也可以推翻行政机关的解释。
赵C案能否影响中国人取名字
进入律师行业25年的赵志荣至今依然表示,他诉诸法律的初衷,不仅是为了儿子赵C使用多年、已经有很深感情的名字,更是“为了唤醒国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在赵志荣看来,赵C也是他的“创新”之举,“C是英文中国一词的首字母,也是英语中单词最多的首字母,有人丁兴旺的意思。”他一直认为,C并不是英文字母,而是“数字符号,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数字符号。”这也是二审庭审时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而月湖公安分局法制科许科长认为,不允许赵C作姓名登记,只是严格执法而已。
目前,涉及公民姓名的法律法规,有宪法的一般性保护、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由公安部起草但尚未实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一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法律的一般精神,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
南方周末:现在再看一审法院的判决,您觉得从法律上讲有问题吗?
洪裕民:现在这个案子和解了,假如最后判决结案,那么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与否要说出理由来,现在不存在这个问题了。现在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是多余的。
南方周末:当初一审法院不但受理了,而且判月湖败诉了。一审判出来后,有人觉得赵无聊,有人称赞他的这种精神,您怎么看呢?
洪裕民:我是这么想的,任何一个公民、法人组织,当他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他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他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赵C他认为月湖公安分局拒绝颁发第二代身份证,他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是符合诉讼法规定,这是他行使公民权利的一种。
抛开法律的因素,“赵C”最受部分舆论诟病的是 “无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此,赵志荣说,公民的姓名只要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就有权实施;而文化的传承不是靠法律强制推行的,必须仰仗其自身的生命力。
在姜明安看来,姓名除了身份识别的功能外,还有文化功能,这一功能通常决定了姓名权的行使需要适当的限制。他认为,相比含有不雅字眼或者影射现有制度的姓名,“赵C”是个中性的姓名,给予保留也无妨。同时,他建议,对于像姓名权这样基本的人身权,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明显层级过低,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南方周末:可能很多人以后都无法用ABCD起名字了。
洪裕民:这只是个个案。我们国家没有判例制,只能把它当作法院判案的经验借鉴之一,而不能把它当作另外一个案件判案的依据。
南方周末:公安机关能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例子,不允许用英文字母取名?
洪裕民:这个我们就不好说了,因为公安机关他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有权作出他的选择。
南方周末:怎么评价这个案件产生的影响?
洪裕民:我觉得它对我国以后姓名权和人身权的立法有促进意义。
(《新法制报》记者陈华世对本文亦有贡献,特此鸣谢) (本文来源: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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